司马勤继续道:“在灾害发生之时,朝廷需要马上做出反应。秦汉时期,统治者在地震发生时的赈灾措施主要有四种。一是赈恤和廪贷,这是一种针对灾民的临时救济,赈恤是无偿赠与,通常是粮食、日常用品等,也有直接赐钱的情况。安帝建光元年郡国三十五地震时,“赐死者钱,人二千”。廪贷则是指假贷贫民,即是一种有息或无息的借贷,解灾民一时之需。
第二种赈灾方式是减免赋税。在重视农业生产的古代社会,地震灾害往往会对庄稼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在两汉时期,统治者会根据受灾的严重程度减免农民赋税,譬如,在两汉时期,因受灾导致粮食减产在50%以上的,可免去全年田租,不满此数的则按实际受灾程度减免。对于受灾严重或者粮食生产本就不足的地方,在灾害发生时需要进行运输工作,灾时运输包括两种,粮食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
“没想到这里面还有这么多说头!”
司马勤喝了一茶水继续道:“这是自然,二黄以前听的不过都是如何保家卫国的东西的,这些自然也听的少些懂少些。不仅仅是水患,在唐前期,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较为完备的水利管理机构,中央由尚书省工部的水部司和都水监负责,地方则由地方州县长官管理。水利工程虽然对地震没有直接的减轻作用,但对于地震的伴生灾害则有着不可忽视的功效。唐代依旧建设仓储,积谷备荒,其中义仓和常平仓两处仓储对赈灾减灾的作用最大。“凡义仓之粟,唯荒年给粮,不得杂用。若有不熟之处,随须给贷及种子,皆申尚书省奏闻。”《旧唐书·职官二》又说:“凡义仓所以备岁不足,常平仓所以均贵贱也。”此外,还有正仓、太仓等其他仓储做补充赈灾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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