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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章 不速之客(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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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一曦什么都好,就是太重感情了,太重感情的人往往在自己亲近的人身上缺少理智的那方面。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黄小田妈妈的事情的确不符合自诉案件的范围,不过,黄一曦提起前不久网络闹得纷纷扬扬的一个案件。

河南平顶山鲁山县某镇,今年暑期,16岁的初中生小赵因一时冲动与一名17岁的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案件移送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然而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双方在未检干警的劝导下终于冰释前嫌。加害人没耽误一天上学时间,强奸犯父母给检察院送锦旗,要不是检察院自己犯了蠢,沾沾自喜发微博讨功劳,这事情也就这么过去了。

当时黄一曦所在的一个律师群议论纷纷,矛盾焦点是:如果检察院不提起公诉,这样的案件被害人有没有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期规定,这个案件同样不符合自诉案件,可是许多律师却认为,可以用这一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来提起自诉。

两方人马谁也说服不了谁,后来在全国人民微博转发评论一面倒的情况下,检察院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启动纠错程序,自已提起公诉,当时的辩论也就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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