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其行为不具有“协助组织性”,对卖淫者、卖淫活动不形成“控制”。
在陈大丫未到发廊帮助时,两个卖**已在发廊上班两个多月,陈大丫去发廊主要工作是做饭给她们吃,收银并没有增加其保姆工资,只是因为勤快好心多做的工作。
两个卖**性既无失去人身自由,接客与否也是自身决定,非陈大丫可以干预。
即使是现在一眼望过去,十九岁的陈大丫,眼神柔弱、老实善良,温顺听话是她的本性,刚出农村,慎言少语,胆小怕事的少女,哪敢问过那些龌龊的事,只顾工作不问其他是完全有可能的。如果“协助故意”中的认识因素缺乏,何谈“协助故意”呢!
因而辩护人认为,由于一审判决定罪证据明显不足,在本案存有合理怀疑、缺乏充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陈大丫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黄一曦话音刚落,彭庆喜马上站了起来说道:“公诉人不同意辩护人的观点,两名卖**已经承认卖淫的事实,组织卖淫罪的吴某某潜逃未被抓获,如果主犯罪嫌疑人一辈子都没有被抓,本案犯罪嫌疑人陈大丫不可能一辈子被关着不被判决,这是其一。
其二,本案中协助组织卖淫罪不是组织卖淫罪的从罪,而是一个独立的罪名,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定罪和本案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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