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欣玥看向段雪莲:“你们离婚时签有协议书吗?”
段雪莲显然是有备而来的,她立刻从包里掏出一份协议书来给骆欣玥。
骆欣玥打开协议书认真看了一遍,发现上面有一项写着:段雪莲净身出户,永远不能见孩子。
“你们没有权利剥夺段雪莲对孩子的探视权,按理说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在给你们办离婚手续时,看到你们这项协议,是不会让你们签字生效的,这份协议书是离婚时签的还是离婚后签的?”骆欣玥严肃地说道。
段雪莲:“我们是领完离婚证以后才签的。是孩子的奶奶逼我签的,她说如果我不签的话。他们就不给我五千块钱的路费,我娘家在海南一个偏僻的村庄,从这里回去路费最少要花一两千块钱。”
骆欣玥看向阿婆说道:“不管是你还是卢汉都没有权利剥夺段雪莲对孩子的探视权,她甚至还有义务抚养孩子。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会影响父母任何一方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因而也就无法排除父母应当对子女履行的抚养和教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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